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各行其道管理的公告
(2004年第7号)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加强机动车各行其道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通行必须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划有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通行;
(一)、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二)、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左侧一条为快速车道;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
(三)、同方向划有四条机动车道的,左侧两条为快速车道;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
二、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各行其道:
(一)、小型客车(除小公共汽车、排气量在1.3升以下小型客车外)在快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但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摩托车只准在最右侧慢速车道行驶。
(二)、领取驾驶证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实习标志的小型客车,应当在右边的慢速行驶。
(三)、划有公交专用道的,公交车(含小公共汽车)只准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
(四)、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慢车车道行驶。划有公交专用道的,在公交专用道右侧行驶。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可以在慢速车道通行;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不得在快速车道通行。
三、机动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车道,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变更车道:
(一)、在交叉口或进出临街单位需要转弯的:
(二)、同车道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暂时不能移动的;
(三)、道路维修、改造、桥梁建设工程等施工占道的;
(四)、上下桥梁需转弯进出匝道的;
(五)、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六)、车道数量由多变少或由少变多发生变化的;
(七)、有其他特殊原因正常变更车道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罚款一百元;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罚款一百元,记2分;
(三)、遇前方通向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罚款二百元;
(四)、机动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罚款二百元,记3分;
(五)、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罚款一千元,记12分,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本公告从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10日
原作者: lx
来 源: lx